仲春之月,
盛德在木。
当温润的春风,
如轻柔的纱幔,
悠悠地撩过大地,
沉睡的万物像是被施了魔法,
纷纷苏醒,
又一年植树节,
便在这诗意的氛围中,
悄然而至。
植
树
节
植树节的起源与发展
01
古代植树传统
中国古代在清明节有插柳植树的习惯。
02
近代植树节的起源
凌道扬和韩安、裴义理等林学家于1915年倡议设立,在孙中山的支持下,当时的北洋政府决定以每年清明节为植树节。这一决定旨在鼓励全国在春季植树,以改善环境和绿化国土。1928年,为纪念孙中山逝世三周年,国民政府举行了植树仪式,并将孙中山逝世纪念日定为植树节。
03
新中国成立后的植树节
1979年,根据国务院的提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将每年的3月12日定为中国植树节。这一决定不仅是为了纪念孙中山先生的逝世,也是为了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解读
国务院颁布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层面首部专门针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阶段。
明确对象与分级,填补标准漏洞:《条例》首次界定“古树”为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商品林除外),“名木”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或纪念意义的树木,解决了此前地方性法规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依据树龄将古树分为三级保护,名木统一列为一级保护,并赋予省级政府调整城市内古树保护等级的权限,让保护工作更贴合地方实际。
构建全方位管理流程:运用系统性思维重塑保护格局。一方面,建立动态监管模式,借助“十年大普查 + 地方常态化补充调查”双轨制监测机制,结合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有助于时刻掌握古树名木的最新动态,为后续制定科学保护方案提供精准依据;另一方面,以属地责任织密防护网络,将守护职责精准下沉至县级政府,通过划界立碑、协议养护等举措,让每棵古树都有专属“管家”。
强化监督与法律责任:强化了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体系,形成强大的法治威慑。通过分级巡查机制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约谈制度,构建起“中央督导 + 属地负责”的立体监管网络,将保护压力直达地方政府“一把手”。这些规定将使每棵古树都成为检验地方政府生态治理能力的“绿色标尺”。
违法后果与责任
《刑法》第344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这个植树节,让我们不仅种下绿色的希望,更要种下法治的种子。每一个人都应当了解和遵守与树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植树造林活动,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法律为保障,让大地常绿,让山川更美。
原标题:《“植”此青绿,法护未来》